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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振山与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振山,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杨振山,农民。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筑先路南头路东陶山街南。法定代表人:马耀辉申请人杨振山以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馆陶县理想城商铺八号楼三间底商(自南向北计),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冀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馆陶县理想城商铺八号楼三间底商(自南向北计)。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