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蔡兴发、夏蔚等与朱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兴发,夏蔚,朱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蔡兴发。原告:夏蔚。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继辉。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婷。被告:朱光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代表人:俞国荣。委托代理人:沈怡。委托代理人:徐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兴发、夏蔚诉被告朱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兴发、夏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兴发、夏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兴发、夏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92元,减半收取3796元,由原告蔡兴发、夏蔚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