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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范文富与承德市百分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范文富,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承德市百分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马莉华,总经理。原告范文富与被告承德市百分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德市百分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立邦漆,金额合计6840.00元至今未付,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立邦漆款人民币6840.00元。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原告范文富系承德市新诚装饰材料商店经营者。因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故范文富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文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