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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象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桂英,退休职工。申请黄桂英要求宣告高A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高A(身份证号:××,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西城路XX号。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高A于2005年2月24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为脑梗塞并脑出血,并Ⅱ型糖尿病,后经颅内血肿清除+骨辩减压术,后遗留有右侧偏瘫,失语,继发性癫痫。2010年8月经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二级,生理自理障碍:大部分不能自理)。2014年12月,高A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被申请人高A因病后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失语,又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定高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高A自2005年出现脑血管意外而送到医院救治,存在严重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符合“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临床诊断,其智能严重受损,致使其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评定被鉴定人高A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 审 判员  苏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