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燕波,谢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南街2号电信大楼。代表人苏永钢。被执行人康燕波。被执行人谢素华。申请执行人永春县美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燕波、谢素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