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发展改革局与河间市兴创超市价格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发展改革局,河间市兴创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非执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魏军,局长。被执行人河间市兴创超市。住所地:河间市。负责人张旻昊,超市业主,男,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河间市兴创超市作出的河发改价检处(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发改价检处(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作出的河发改价检处(20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