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冀北与杨树春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平,杨树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冀平,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杨树春,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平诉被告杨树春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9.00元减半収取1579.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