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赖开阔、汤多女、曾德钦、苏彩珠、赖小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花,赖开阔,汤多,曾德钦,苏彩珠,赖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赖开阔,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汤多女,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德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彩珠,女,1987年2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小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赖开阔、汤多女、曾德钦、苏彩珠、赖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开阔、汤多女、曾德钦、苏彩珠、赖小明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贞足、曾振智、刘建墩、赖雪丽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庆花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1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曾德钦有闽C527**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55号案依法冻结交易手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敏山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