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敏与潘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潘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535号原告:李敏,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潘振林,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潘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清林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