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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与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化传,总经理。被告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西苑小区无影山西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崔笑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济南天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城建材料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7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芦 伟人民陪审员  郭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惠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