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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文志鑫与谢小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志鑫,谢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志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华。上诉人文志鑫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文志鑫称,本案涉及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涉及不动产,诉争的是购房款返还问题,不是不动产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奇能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