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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谭昌忠与远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昌忠,远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谭昌忠。委托代理人汤艳婷(特别授权)。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5号。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汪宝国(特别授权),远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亚节(特别授权),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昌忠诉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谭昌忠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昌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昌忠撤回对被告远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丰华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人民陪审员  周俊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