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平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赵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晓东,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赵平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62、416、417、4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平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晓东履行给付3.474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伤残,丧失部分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1.3899万元,并表示救助后不再主张任何的权利。本院予以救助1.3899万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