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胡小平、胡庆生与叶洪琼、叶开宇、季文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胡庆生,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叶洪琼,叶开宇,季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胡庆生,男,汉族,2004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叶洪琼,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叶开宇,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季文清,男,汉族,1933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胡小平、胡庆生申请执行叶洪琼、叶开宇、季文清其他合同纠纷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0元,执行费50元。执行的过程中,其执行标的具体位置无法确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小平、胡庆生申请执行叶洪琼、叶开宇、季文清其他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