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佟某某,女,198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