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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佟某某,女,198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