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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立学、乔作龙与乔作龙、杨士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学,乔作龙,杨士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杨立学,农民。被告乔作龙。被告杨士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学诉被告乔作龙、杨士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作龙在曲阳县汇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5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告乔作龙名下的曲阳县汇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34000009837)的股权540000元,限制办理转让、变更、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玉环审判员  贾淑箐审判员  陈阳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