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夏济涛、汪忠城与王正义、陈洪林、王士福、陕西镇巴县严家湾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济涛,汪忠城,王正义,王士福,陈洪林,陕西镇巴县严家湾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济涛,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忠城,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义,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士福,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洪林,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镇巴县严家湾煤矿。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赤南镇青树村。法定代表人张益兵,董事长。上诉人夏济涛、汪忠城因与被上诉人王正义、陈洪林、王士福、陕西镇巴县严家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4)万源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夏济涛、汪忠城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夏济涛、汪忠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琼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