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许圣海、杨万钟等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蒋四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圣海,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万钟,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其龙,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蒋四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圣海、杨万钟、杨其龙及原审被告蒋四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许圣海等三人有理由相信蒋四旺的行为代表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返还保证金200万元的责任,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宝定审 判 员 李家宏代理审判员 李周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