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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春燕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燕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忠法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燕(外号:三妹),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保险公司职员,重庆市武隆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某某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日14时许,忠县公安局在审查被告人杨春燕吸毒案时,在被告人杨春燕身上搜查出其于2014年9月25日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来自己吸食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78克。后忠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当日对杨春燕所住的忠县某某宾馆的某某号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窗帘后发现被告人杨春燕藏匿的23.06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杨春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共计24.84克。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春燕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燕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通快递单,旅客住宿登记表,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物证检验报告,检查、辨认笔录,搜查、封存笔录及照片,搜查某某宾馆视频,称量冰毒疑似物视频,被告人杨春燕接受讯问视频,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春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燕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4.8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杨春燕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春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24.84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