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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韩,男。辩护人郭桂辉,隆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康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韩及其辩护人郭桂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韦某韩和被害人周某甲等人在那桐镇和老乡一起吃饭,席间都喝了酒。同日18时许,韦某韩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桂M199**)搭载周某甲和周某乙由那桐镇沿县道036线往丁当镇方向行驶,适时有彭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鄂F2X7**,半挂车车牌号为鄂FZ2**挂)对向行驶,当双方途经那桐镇县道036线27Km+700m处路段时,因韦某韩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侧翻,致使同乘人员周某甲被甩出车外被对向行驶的彭某某所驾驶的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韦某韩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韦某韩负事故主要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韦某韩户籍证明,彭某某、周某乙的证言,韦某韩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在与彭某某驾驶的车辆会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单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本车上人员周某甲被甩在路中,被对向行驶的由彭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韩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得知他人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予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少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农 茴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