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明祥,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复字第0000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玉带河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姜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锦斌、季洪,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明祥。委托代理人苑旭东,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牙刷城。法定代表人李正林。申请复议人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执异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复议人金太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梅锦斌、季洪、申请执行人周明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苑旭东以及扬州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评估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评估鉴定程序合法,其评估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对于异议人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内容,因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允准,故其所提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复议称,扬州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扬州市杭集镇裔庙村三星组的房地产评估方法错误,请求对涉案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暂停拍卖;该宗土地具有较大升值空间,处于已建或待建的铁路区划内;原审法院未调取关键证据,因此请求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执异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人周明祥辩称,评估公司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人员具备资质,评估结果公正,其在评估时点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符合评估技术规范,且所作出的评估价值符合正常市场行情。涉案房地产的价值与即将开建的铁路无关,相反铁路建设会对标的物造成更大的噪音污染,从而影响其价值,第一次拍卖流拍就是例证,复议申请人所提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评估人扬州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称,评估人运用成本法,采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还原的方法,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所作出的结论也是公平的,复议人的复议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评估鉴定人员具有法定的从业资质,评估鉴定程序合法,评估人根据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的工业厂房及交通情况,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并无不当,其评估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申请复议人认为涉案房产估价错误的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向扬州市交通运输局、扬州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调取连淮扬镇铁路杭集段红线图”、向“杭集镇人民政府调取该政府与扬州维景日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厂房和土地的收购协议”的申请,因其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允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尹祥明代理审判员 祁若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