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雪银与呼伦贝尔地壹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银,呼伦贝尔地壹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杨雪银,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于玲,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地壹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张跃,职务经理。原告杨雪银诉被告呼伦贝尔地壹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雪银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地壹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赔偿款297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将执行款2971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