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一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刘景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刘景春,于家春,于莉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欣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维强,镇赉县荣祥热力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春,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原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家春,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原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莉莉,女,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原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经营科长。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孙丹阳,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景春、于家春、于莉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289、311、31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289、311、312、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