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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许明、赵艳清与赵金刚、辛月萍、邸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赵艳清,赵金刚,辛月萍,邸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许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原告:赵艳清,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被告:赵金刚,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农民。被告:辛月萍,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农民。被告:邸多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老奇台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赵艳清与被告赵金刚、幸月萍、邸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赵艳清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邸多强已将借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赵艳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赵艳清撤回对被告赵金刚、幸月萍、邸多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许明、赵艳清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