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范朝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朝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328号罪犯范朝锋,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朝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止。宣判后,范朝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范朝锋于2008年3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朝锋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4月、5月份,范朝锋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亚新酒楼女服务员住处,持枪跺门入室抢劫,抢走BP机一部,并将三女劫持走,途中又抢劫张某某金项链一条、石英表一块。次日,范朝锋伙同他人押着受害人到银行将存款2100元取走分肥。罪犯范朝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朝锋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朝锋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