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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邱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00号罪犯邱定,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邱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邱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泉刑终字第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邱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4.4分。本次假释前已向本院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47000元,向原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提存退赔款人民币105000元。福建省石狮市司法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邱定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定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邱定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邱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