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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太顺食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广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太顺食品有限公司,聊城市广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287-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太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罗沙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何应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城聊城市光岳路南首柳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大伟,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广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广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