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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朝金与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朝金,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高朝金,男,193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袁莉,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朝金与被告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