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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祝拥华与王东、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拥华,王东,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72号原告:祝拥华。委托代理人:胡建强(特别授权),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东。被告: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商厦d楼302室。法定代表人:何德中,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拥华与被告王东、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