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保丽与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丽,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保丽,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二芝。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保丽与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