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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桂军与金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军,金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50号原告:陈桂军。被告:金强军。原告陈桂军诉被告金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汤志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桂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陈桂军与被告金强军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金强军分三次向原告陈桂军借款共计13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均就借款期限、借款金额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000元,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强军返还原告陈桂军借款13000元,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金强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金强军负担,限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员汤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梓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