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钱微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153号原告钱微。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法定代表人朱正纲。委托代理人董希会。委托代理人张浩。原告钱微诉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微,被告瑞金医院委托代理人董希会、张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微诉称,原、被告系医患关系。2011年10月21日原告因耳痛至被告瑞金医院就诊。在医方就诊过程中医师应用“吸引器”时原告左耳明显刺痛,之后左耳闷胀感伴疼痛。医方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左耳鼓膜穿孔。对此被告方在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原告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56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4,744元,鉴定费3,500元。被告瑞金医院辩称,根据医学会鉴定结果:被告诊断、处理正确;根据患者症状(左耳耳痛)、体征(左耳道见积脓,鼓膜穿孔),医方诊断“左中耳炎”正确。为看清耳道内情况,以吸引器抽脓液并给予氧氟沙星滴耳、头孢克肟抗炎符合医疗规范。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鼓膜穿孔、耳痛无因果关系,被告为原告所做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予以驳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病历、2012年1月31日眼耳鼻喉科医院的鼓膜镜结果报告单、12月14日被告开具的处方。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鉴定意见书。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鉴定书意见、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9月26日原告因“二耳不适、重听”至上海市普陀区利群医院(以下简称:利群医院)就诊,有耳漏史。查体:二耳膜钙化,活动差。诊断:传(导性耳)聋。同年10月10日原告因“二耳鸣”至利群医院复查。查体:耳道(-)。诊断:传聋。给予维生素B1等口服。同年10月11日原告因“双耳隐痛”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以下简称: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诊断双外耳道炎,给予地氯。同年10月21日原告因“左耳耳痛”至瑞金医院就诊。查体:左耳道见粘脓,鼓膜穿孔。诊断:左中耳炎。给予氧氟沙星滴耳、头孢克肟抗炎。同年10月28日复诊,查体:左耳道畅,DM,见穿孔。诊断:左中耳炎。给予来立信、头孢丙烯口服。同年11月3日复诊,诉左耳不适、耳闷。查体:左外耳道干洁,鼓膜(-),鼻咽部光滑。本院声阻抗正常,电测(听)传导性耳聋。诊断:外耳道炎。嘱随访。同年11月11日原告至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查体:左耳鼓膜穿孔薄膜复合,中耳干洁,右耳好,外耳道较前好转。耳硬窥镜检查报告:见左鼓膜局部钙化,前下方较薄。同年12月14日原告至瑞金医院复诊。查体:左耳道畅,鼓膜见钙化斑与愈合疤痕。诊断:左中耳炎。给予头孢丙烯口服。2012年1月4日复诊,诉左耳痛。查体:左耳道畅,鼓膜充血,见愈合疤痕。给予丹参酮口服,嘱保持耳道干洁。2012年1月19日原告至瑞金医院复诊,诉左耳闷痛感数月。查体:左侧外耳道(-),左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后愈合疤痕。给予弥可保、芬必得口服,嘱随访。2012年1月31日原告因“左耳不适、痛”至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耳硬窥镜检查报告:左鼓膜象限紧张部穿孔。此后原告因左耳痛数次至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嗣后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故诉讼来院。又查明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本院委托,对原、被告双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了沪医损鉴(2014)24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2011年10月21日原告因“左耳耳痛”至瑞金医院就诊。查体:左耳道见粘脓,鼓膜穿孔。诊断:左中耳炎。根据送鉴资料,专家组分析认为:1、诊断、处理正确:根据原告症状(左耳耳痛)、体征(左耳道见粘脓,鼓膜穿孔),医方诊断“左中耳炎”正确。为看清耳道内情况,以吸引器抽脓液并给予氧氟沙星滴耳、头孢克肟抗炎符合医疗规范。2、鼓膜穿孔原因:根据原告在外院及瑞金医院就诊资料,提示有耳漏史、慢性中耳炎、外耳道炎的病史。慢性中耳炎的病人鼓膜可呈间隙穿孔状态,与自身疾病发作有关。原告2011年10月21日至瑞金医院就诊时,经检查已存在鼓膜穿孔。而在半月后,2011年11月3日的声阻抗检查结果正常,11月11日外院查体“左耳鼓膜穿孔薄膜复合”,耳硬窥镜检查报告“见左鼓膜局部钙化,前下方较薄”,均提示穿孔愈合。若新发穿孔,不可能在半月内愈合。故不支持医方吸引操作引发鼓膜穿孔之说。原告在2012年1月31日再次发生鼓膜穿孔,与疾病再次发作有关,符合慢性中耳炎特点。3、鉴定会现场询问,原告表示至今仍有耳痛。持续数年的耳痛无法以鼓膜穿孔解释。综上所述,医方医疗行为与原告鼓膜穿孔、耳痛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原告人身的医疗损害。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就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目前状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现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意见,医方对原告病情诊断、处理正确,医疗行为与原告鼓膜穿孔、耳痛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原告人身的医疗损害。原告方虽对上述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也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确认上述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被告已证明了其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且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目前状况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