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布和额尔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君,布和额尔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君,女,26岁,汉族,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布和额尔敦,男,35岁,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李文君与布和额尔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布和额尔敦名下一卡通补贴款1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边书成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