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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殿华与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二井一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华,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二井一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陈殿华,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二井一斜。法定代表人王家毅,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陈殿华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哈达岗煤矿二井一斜劳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殿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238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238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