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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李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王琼,李强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金,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王琼500**元;二、李强强与王琼已就赔偿款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李强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王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公司负担。四、其他各方互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