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恢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小妹与被执行人刘桥发、刘家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文良,莫品贵,莫日凤,莫品建,刘桥发,刘家新,唐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恢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莫文良,男,1956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莫品贵,男,1980年9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莫日凤,女,1981年1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莫品建,男,1983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桥发,男,1970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家新,男,1975年6月2日生。第三人唐玉红,女,1984年12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廖小妹与被执行人刘桥发、刘家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2007)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廖小妹于2007年6月25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桥发下落不明、刘家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12月1日作出(2007)阳执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小妹于2012年10月20日去世。因被执行人刘家新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廖小妹的丈夫莫文良、儿子莫品贵、莫品建、女儿莫日凤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阳执恢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莫文良、莫品贵、莫品建、莫日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家新、第三人唐玉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莫文良、莫品贵、莫品建、莫日凤自愿放弃所有利息及部分案款,由被执行人刘家新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46000元本案即作结案处理。二、第三人唐玉红同意用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灵川支行桂黄分理处账号为622xxxx3960100xxxx6账户内的存款执行本案。现被执行人刘家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交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