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国辉与陈良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国辉,陈良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何国辉。被申请人陈良锦。申请人何国辉与被申请人陈良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良锦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何国泰与许秀英共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良锦所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房产。保全价值以抵押扣除的余额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二、冻结担保人何国泰与许秀英共有的坐落于邵武市的一处房产。冻结价值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