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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井陉县天长镇石桥头村。被执行人吴某,井陉县天长镇王家村。本院在执行刘某诉吴某为离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微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五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