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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向柏平与石门县金龙煤炭有限公司骆村坪煤矿、程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柏平,石门县金龙煤炭有限公司骆村坪煤矿,程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向柏平,男,土家族,1974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李子君,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金龙煤炭有限公司骆村坪煤矿,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子良乡骆村坪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江红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程远春,男,土家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新铺乡泉水洞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4********。本院受理原告向柏平与被告石门县金龙煤炭有限公司骆村坪煤矿、程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柏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果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