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垦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垦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申请,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霍垦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