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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述信申请执行刘炳文、刘武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信,刘炳文,刘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85号申请人刘述信,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炳文,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武院,男,汉族,村民。刘述信申请执行刘炳文、刘武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该法律文书调解由被执行人刘炳文、刘武院给付申请人刘述信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300元,即每人每年支付450元,每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并每月给付申请人刘述信生活费150元,每月5日之前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述信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炳文、刘武院的执行申请。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泾执字第0008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新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