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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达民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郝秀娥与高雯雯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秀娥,高雯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达民保字第007号申请人郝秀娥,女,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人高雯雯,女,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人郝秀娥与被申请人高雯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郝秀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雯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郝秀娥已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白福生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桥西农林街房屋、白福忠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桥西农林街房屋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雯雯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宿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