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傅德明与郭如珍、戴惠林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明,郭如珍,戴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5号申请人:傅德明。被申请人:郭如珍。被执行人:戴惠林。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追加郭如珍为(2008)南法执字第596号案被执行人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以其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追加郭如珍为上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傅德明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吴晓岚助理审判员 马少锋助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