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周勇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罗小丰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勇,罗小丰,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周勇。被执行人:罗小丰。被执行人: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申请执行人王周勇与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罗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保全。2014年12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小丰妻子王文芳所有的轿车1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小丰妻子王文芳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岷江东路与龙泉山路交汇处预园A村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德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