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术堂与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术堂,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郭术堂。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术堂诉被告王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现因其他伤者申请伤残鉴定,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