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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献伟与张伟凯、马晓磊为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扣押裁定书马晓磊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献伟,张伟凯,马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317-5号申请执行人杨献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张伟凯,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马晓磊,住沙河市。杨献伟与张伟凯、马晓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沙执字第317-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马晓磊所有的登记为沙河市献伟汽车队的冀EC86**和冀E9N**挂各一辆,并经两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项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晓磊所有的登记为沙河市献伟汽车队的冀EC86**和冀E9N**挂各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