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振银与占立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银,占立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赵振银,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杨波,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道林,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立永,驾驶员。被告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73号。法定代表人丁承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庆路19号。负责人张东华,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维永,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鹏,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诉讼代表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冕,该公司职员。原告赵振银诉被告占立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振银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振银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