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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非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同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菏泽新干线易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菏泽市同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菏泽新干线易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非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同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勤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菏泽新干线易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菏泽市同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广告公司)申请执行菏泽新干线易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干线公司)广告制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新干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新干线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干线公司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原经营场所现在已更换经营者,本院未查询到新干线公司有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同创广告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新干线公司的财产状况线索,同创广告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新干线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同创广告公司亦不能提供新干线公司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且同创广告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20日做出的(2013)菏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广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