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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文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文华。法定代理人赵永浩。委托代理人李靠利,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38号内12号楼3单元601室。上诉人李文华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立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李文华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华以其所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西安鑫桥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一案是否应当受理问题已得到实际解决为由,提出的撤回上诉,理由属实,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