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河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锦州市锅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河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锦州市锅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锦义街2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567802-X。法定代表人吴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尹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锦州市锅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锦州市锅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凌河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赵新忠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